非通過考試院國家考試並取得衛福部「營養師」證書者,不得執行營養師法所規範營養指導業務!!
因此,即使上完「營養治療師」「營養諮詢師」、「營養照顧師」、「健康營養照護師」、「全齡膳食營養諮詢師」、「健康營養調理師」等課程,拿到了證書,仍然不可執行營養諮詢服務!
依據營養師法第29條規定,未取得營養師資格,進行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或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諮詢,依法可罰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另,誤導民眾以為取得該類上課證書,即可對民眾執行營養照護與諮詢,易混淆視聽,可能會延誤民眾接受正規營養醫療,而影響其健康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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